对故意伤害犯罪的量刑趋势进行研究与分析,寻找量刑均衡的对策,可以对不同情节伤害行为进行准确评价与处罚,全面体现法治社会对生命健康权的应有尊重。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数量处于逐渐上升趋势的故意伤害案件,呈现出千差万别的态势。各地在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上,特别是在量刑上也不尽一致,差别较大。笔者结合本地实践,对故意伤害犯罪的量刑趋势进行研究与分析。
一、故意伤害案件量刑概况及特点
(一)量刑概况
笔者对所在基层人民检察院2008年至2009年提起公诉、同级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故意伤害案件进行统计。统计概况如下:2008年,故意伤害案件有40件48人,造成轻伤结果的27件35人,被判有期徒刑的,人均刑期为15个月;被判管制的1件2人,人均刑期为4个月;被判拘役的1件1人,人均刑期为4个月。造成重伤结果的有13件13人,被判有期徒刑的,人均刑期为36个月;适用缓刑的11人,适用率为84.61%。
(二)量刑特点
1.呈现轻量刑化趋向。综观法院判决,故意伤害犯罪轻量刑化趋向明显。适用缓刑的共有28人,缓刑比例较高约占60.86%;大多数伤害案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之间判处。故意伤害罪造成重伤结果,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据统计,2009年造成重伤结果的7件7人,其中6件6人判处起点刑3年,并均适用缓刑,适用率高达85.71%。
2.唯主观的量刑。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受机械的量刑观念影响,单纯的“唯结果论”和“唯数额论”,往往导致法官在量刑时简单、机械,而忽视对被告人人格因素的考察。例如:伤害结果相同的两个案件,一个罪犯素有不良习性且较玩劣,伤害他人时手段恶劣;另一个罪犯则平素表现良好、遵纪守法,只是因一时情绪激愤而伤人,法官量刑时却只是机械地看伤害造成的结果,而给出了相同的判决,导致同种犯罪在不同个案中的量刑失衡。
二、影响故意伤害案件量刑的因素
1.刑事立法的不完备对量刑的影响。从现有刑法对故意伤害犯罪的规定来看,该规定对故意伤害犯罪量刑情节及量刑幅度的规定过于笼统,故意伤害案件有情节一般和严重的区别,对故意伤害案件的量刑也应该针对情节有不同的规定。比如故意伤害案件中有邻里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而用拳脚伤人的,也有因争夺非法利益而持械伤人的,两者情节显然有轻重之分,现行刑法笼统地对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对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导致法官自由裁量的幅度过大。
2.量刑方法单一。当前司法界最普遍适用的是“估堆式”的量刑。即主审法官通过庭审活动确定被告人所犯的罪名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后,参照法定量刑幅度和对类似已处理案件的量刑经验以及价值取向,大致地估量出该案的基础刑期,接着再考虑案件中存在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调整基础刑期,综合估量出宣告刑,报合议庭讨论决定。这种“估堆式”的量刑缺乏对具体罪责罪量的分析和科学、合理的量刑手段、步骤,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以及各种量刑情节没有一个量化分析的过程,容易导致量刑的盲目性、偶然性和随意性。“估堆式”量刑,结果是一步到位直接估量出来的,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由于量刑不平衡,容易造成被告人不服、社会不满,影响司法公信力及权威,正是在这种背景下,10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
3.量刑监督机制不健全。尽管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量刑活动具有法律监督权,但检察机关在审判监督中普遍存在着“重配合、轻制约”的现象。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重心放在如何准确定罪上,只要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且罪名和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一致,只是量刑偏轻偏重一点,一般就不会抗诉。即使检察机关想对法院不当适用缓刑的情况进行抗诉,由于相应条款属于任意性规定,在实践中和理论上都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标准,抗诉难度大而不敢轻易抗诉,从而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三、实现量刑均衡的建议
1.修正刑法以细化量刑幅度。对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进行修正,做到故意伤害犯罪与刑罚之间有一个精确的、便于操作的阶梯,使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明确化、档次化。刑法对故意伤害罪量刑的规定应该区别不同的情形,细化量刑的幅度,并加强对持凶伤人行为的打击。如可以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情节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不得适用缓刑。致人重伤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引入刑事判例制度。为避免量刑失衡,有必要建立相应配套制度对法官量刑进行必要的规范。判例有具体、形象的特征,容易进行比较选择,虽然个案具有其特殊性,但同类案件之间总会有共性,因而相互之间就具有可比性。为此,可以由最高法收集具体判例,建立判例库。当事人和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查找、提供相同或类似案件的判例,影响法官的量刑,以规范和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
3.通过量刑建议充分行使公诉权。量刑决定权从属审判权,量刑建议权从属检察权,检察机关可以制定试行《量刑建议规则》,充分行使检察权。在司法实践中,公诉人应准确把握被告人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掌握相关法律和刑事政策,以客观、准确、适时地提出量刑建议。如可提出: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刑罚范围内,法院可以在区别情节一般和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基础上,在判决时对情节严重的(如持凶伤人)不予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这样在遵循现行刑法的基础上,细化量刑的幅度,既加强了对情节严重的故意伤害犯罪的打击,又最大限度地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作者单位: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丁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