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0)云高刑终字第77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家明,男,195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阳市花溪区湖潮乡葫关村三组。1998年3月因犯持有假币罪被勐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经减刑于2003年6月27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7年4月1日。2003年10月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2007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薛某某,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家华,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宣威市倘塘镇三岔村水井沟30号。1990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宣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1999年9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2年6月9日被假释。因本案于2009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学忠,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江城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江城县整董镇曼滩村委会席草塘村。因本案于2009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家明、朱家华、邓学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已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临中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家明、朱家华、邓学忠均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敬轩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家明、朱家华、邓学忠及辩护人薛占义、赵国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杨家明、朱家华、邓学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临中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审 判 长 李凤朝
代理审判员 梵丽英
代理审判员 丁万虎
二 O 一 O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