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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取保候审存在的6大问题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6-02-17

  新刑事诉讼法第65条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取保候审做出明确规定,总体上是在保障诉讼的前提下,从人性化、理性、平和的角度、遵循比例性原则,从处罚与危害性相适应的角度以及从人权保障的角度适用取保候审。从现有法律规定及强制措施体系看,取保候审可能成为替代逮捕的措施,呈现出进一步扩大适用的趋势。在我国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就法律功能而言,一方面,取保候审对于不需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一定程度的约束力,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另一方面,取保候审更多地承载着在程序法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降低羁押率、避免交叉感染、维护当事人权利、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等方面的功能。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取保候审措施在实践中难以实现其承载的应有功能。本文基于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适用取保候审的实证研究,分析其适用中存在的六大问题。

  1.法律、体制内的制约

  在改革实验中,法律上的障碍之一,是被取保候审人发生逃匿行为时如何处理。由于除了没收保证金和罚款之外,没有其他制裁措施,加之追逃成本高,证明保证人有过错十分困难,所以,实践中难以对被取保候审人和保证人形成有效拘束力。此外,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考评制度中,逮捕率、起诉率和定罪率都是考评的重要指标。由于考评制度的存在,办案人员受制于考评分数、结案率、领导印象等的压力,由此产生的观念和实用主义,严重妨碍取保候审的扩大适用。

  2.认识上的障碍

  首先在于对相关法律的片面理解。在有关规定中,暴力犯罪是衡量社会危险性的重要因素。有些暴力犯罪并非绝对不能取保候审。如犯罪中止或者属于从犯等。有些办案人员没有正确理解相关规定,将并不严重的犯罪作为严重暴力犯罪,如将。强拿强要”类案件定性为抢劫,而作为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其次,对取保候审认识上的偏差,如表五所反映的,还表现在对取保候审措施本身的功能性质等的错误理解上。再次,认识上的障碍还来自社会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歧视态度。

  3.流动人口犯罪的增加

  在社会向城市化发展的进程中,出现了大量流动人口。流动人口犯罪在发达和相对发达地区的犯罪中占绝大多数。在实验地的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中,许多在本地无固定住所,又没有保证人和担保所需要的经济能力。因此,该部分人的取保候审便成为问题。

  4.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社会治安的压力

  办案机关受到人力、物力的限制及社会治安的压力,往往不愿意适用取保候审。因为被取保候审的人一旦逃跑或者重新犯罪,办案机关的资源就难以承受,办案人员也会承受诸多压力。

  5.诚信的缺失

  在实验中发现,人与人之间诚信的缺失也妨碍了取保候审的适用。办案人员对保证人、犯罪嫌疑人

  缺乏基本的信任。保证人对被取保候审人缺乏基本的信任,犯罪嫌疑人对办案机关缺乏基本的信任,都

  影响了取保候审的适用。

  6.配套措施的欠缺

  首先,缺乏有效的监控机制。在改革实验中,遇到的最棘手的问题之一是取保候审后的监督问题。共同监管机制欠缺,加之缺乏技术监控手段,使办案机关在“可保可不保”的案件

  前顾虑重重。其次,欠缺对特殊犯罪嫌疑人的救济机制。在改革实验中,许多嫌疑人属于外来务工人员,其中有些家境贫困、失业、居无定所。在现有社会环境下,这些。弱势群体”获得全面而具体的救济相当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由于担心犯罪嫌疑人取保后逃跑或者因无生活来源而再犯罪,通常都拒绝对其取保候审。

  侵犯商业秘密罪取保候审的实体化倾向等因素使得完善取保候审制度已经迫在眉睫。在本律师看来毫无争议的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实行没有必要的、过分延长的未决羁押是对人身自由文明形态的破坏,人身自由的概念都应当得到法律的重视,以保障未决被羁押对象的权利能得到司法部门的重视。关于取保候审的法律制度应当特别谨慎以避免正义的流产,为刑事司法制度的人性化提供便利,为那些没有继续犯罪意图的被羁押人提供审前自由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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